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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8/18 7:42:19 浏览: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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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必须相同,如同一个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0万股,超过5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15,0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5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五)初步询价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8月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 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6年8月3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8月1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8月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 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2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2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4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2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低B类2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8月5日(T 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5日(T 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的处理原则

在2016年8月5日(T 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或因其它原因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定为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8月9日(T 4日)刊登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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