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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06):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7/21 10:55:19 浏览:65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属于下列期间之一: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2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0名,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24.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7.82元/股。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其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实施本次授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第1项所述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2项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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