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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4/9 18:48:19 浏览:477

80-800(mm)连铸圆坯、Φ12-300(mm)圆棒以及最大规格到300×110(mm)的扁钢等560多个品种。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用钢、机械工业用钢、能源用钢、工程机械用钢、轨道交通用钢、矿用钢、船用锚链钢等领域。

(2)经营模式

生产模式:公司围绕“以销定产”的生产组织模式,实施精细化生产组织管理。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灵活的生产计划安排,通过MES、PDA系统对原材料准备、生产、转运、精整、仓储、发运等各环节进行跟踪预警,实现订单的全流程管控。

采购模式:公司实施原辅材料、备品备件的集中采购,以优质的生产型供应商直供为主,辅以少量的贸易商供货。针对铁矿石、煤炭、焦炭、废钢等大宗原料与国内外知名的矿山、生产厂商签订了年度长协,长协供应占比达70。其它原辅材料、设备及备品备件以招标采购为主,按照物资采购值核算招标采购比达到90以上。

销售模式:公司实施直销和经销双轨并行。直销分为年度协议直销和零散客户直销,订单均一单一议;经销客户与公司签订年度经销协议,定量不定价,价格按照公司旬经销价格表执行。公司在苏南、苏北、西南、华南等地设立11个直销办事处及杭州淮特、无锡淮特、上海楚江、苏北淮特4个直营贸易子公司,并在安徽马鞍山、江苏无锡、浙江杭州、重庆及上海等地码头设立产品中间库,为客户提供精准服务。

(3)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①区位优势

公司的优特钢产地—淮钢公司位于江苏省淮安市,地处我国经济发达的华东地区,汽车、机械、能源等优特钢下游行业发达,区位市场条件好;厂区横跨京杭大运河南北两岸,运河西通洪泽湖,南连长江,亦靠近连云港海港,也可由泰州高港、镇江、张家港、南通等口岸海运,大宗原料及产成品主要通过水路运入、运出厂区,物流优势明显。

②装备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装备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的理念,紧紧围绕“效益、效率”核心,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电炉、精炼、连铸连轧、精整、探伤与深加工;焦化、烧结、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精整、探伤与深加工两条长短流程相结合的生产线,配套工艺装备先进。公司正在全力加快项目改造建设,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持续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加快智能制造步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③品牌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创新发展、永续经营”的质量方针,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公司生产的非调质热轧圆钢、船用锚链热轧圆钢、货叉扁钢等产品先后荣获“冶金产品实物质量金杯奖”;热轧弹簧钢圆钢、油井管用热轧圆管坯、货叉扁钢、耐磨球用热轧圆钢等产品通过“冶金行业品质卓越产品”认定。弹簧钢获得“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产品称号和“中国弹簧钢市场用户满意第一品牌”美誉;锚链钢产品分别通过中国、英国、挪威、日本、美国、法国、韩国等七个国家船级社船用钢材工厂认可;碳钢产品通过韩国船级社认可;碳钢、碳锰钢、合金结构钢大圆坯和热轧圆钢产品通过美国船级社认可;车轮钢坯通过欧盟AD2000认证;碳钢产品通过欧盟PED认证。公司商标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公司系列产品连续多年保持“江苏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21年,公司“高品质风电设备用回转支承用钢”新产品已成功入选第27批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经中国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评估,Q/320801HY048-2021《重型卡车用弹簧扁钢》和Q/320801HY019-2021《球磨机钢球用钢》两个企业标准,荣获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

公司凭借卓越的品牌优势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实力,分别与国内外著名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认证工作。2021年,公司先后通过了车轮钢、汽车蜗杆用钢、汽车轮毂轴承用钢、液压系统用钢等多家知名企业产品认证,全年完成认证15项,新启动、持续推进11项,涉及新能源装备用钢、汽车用钢、轨道交通用钢、工程机械用钢、工业机械用钢等领域产品,为公司新品开发与销售奠定了基础。

④研发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特钢研究院、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获批设立研究生工作站。公司与钢铁研究总院、中国铁科院、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上海大学等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建立了长期的技术合作关系,有效支撑了公司关键工艺、重点产品研发进程。其中合作开发的“转炉无渣出钢”、“一种RH真空处理过程中的脱氢增氮控制方法”、“一种控制球状夹杂物冶炼超纯净钢的工艺方法”等新技术先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021年,公司获授权专利67件,其中:发明专利8件,“一种高强度、长寿命贝氏体铁路辙叉用扁钢及其生产工艺”和“一种工程机械履带底盘轮体用钢及其生产方法”两项发明专利获“市优秀发明专利奖”;与北京科技大学共同申报的“钢-轧过程产品质量智能管控技术与平台”项目,获“冶金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种高品质轮毂轴承钢的研发”项目入选省级新产品研发类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导向计划;“特殊钢产品质量在线评级与预判系统的建立与实践”获江苏省质量标杆。

公司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优化产品结构,2021年先后成功开发了汽车蜗杆用钢、工程机械履带用钢、工程机械液压系统减震用大规格弹簧钢、汽车变速箱传动轴用钢、高强度高压气瓶管用钢、汽车转向系统部件用低硅高铝含硫齿轮钢等36个高档次全新产品,引领公司产品在汽车制造、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能源装备等领域向高档次迈进。

⑤绿色优势

公司围绕“钢铁行业推进超低排放”要求,加快推进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等技改步伐,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先后投入30多亿元实施了干熄焦技改项目、烧结原料场大棚改造项目、焦化煤筒仓项目、筛焦楼除尘改造项目以及焦化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化产尾气处理系统、转炉三次除尘改造、锅炉烟气脱硫改造等53个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并投资1040万元建成超低排放数字化管控平台。同时,公司进一步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加大二次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通过光伏发电、储能、汽轮机蒸汽拖动、烧结余热发电提效改造、TRT提效改造、建设富余煤气发电机组等,实现效率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2021年,公司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企业”、“水效领跑者入围单位”。公司围绕打造“绿色钢城花园工厂”的目标,坚持抓好绿化美化升级工程,被江苏省政府授予“省级园林式单位”称号。

⑥人才优势

公司秉承“人才兴企”战略,通过推行人才“三通道”建设,加强高层次、成熟型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不断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优化职工队伍结构,着力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围绕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公司将通过科学规划、不断引进、重点培养、合理使用,努力打造一支“专、精、特、新”的生产与研发团队。

(4)公司产品市场地位

公司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创新发展、永续经营”的质量方针,以全面提升产品质量,为公司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保障。目前,公司产品质量过硬、技术先进、口碑优良,享誉国内外市场。其中:公司的碳钢、热轧管坯钢、合结钢中Cr钢、CrMnTi、CrMo、CrNiMo、MnCr、MnB、Mn2等棒材系列、扁钢系列及4130大圆坯系列等产品性价比高,在市场中深受广大客户喜爱;弹簧钢依然占据同行销售量相对领先地位;低合金钢Q345B、Q355NC、D、E系列产品,在市场中深受客户青睐;全新引进的意大利Ф13-60(mm)银亮材生产线,其生产的高质量的各钢种银亮材产品得到下游厂家的高度认可;碳钢中的06#、08#、15#、25#、35#钢,尤其是55#钢、热轧管坯中10管坯钢等产品,在优钢产品中已成为行业中的“标志性”产品。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16年1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苏05民初388号〕、《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悉知郭照湘与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周建清、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被该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刊登在规定媒体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苏州中院先后于2017年5月10日、5月25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因该案发生在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重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高新张铜”)之前的2007年12月,涉及到沙钢集团重组高新张铜前的老股东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公司),公司已向苏州中院申请将其列为本案的第三人,苏州中院已采纳并根据后续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分别于2017年10月25日、2019年1月9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9年3月20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388号〕,判决驳回郭照湘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刊登在规定媒体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年4月,郭照湘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已受理此案,并已分别于2019年8月6日、10月16日组织相关方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757号〕,判决:①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②周建清、许军对郭照湘已履行的担保义务即205,460,760元及相应利息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③驳回郭照湘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刊登在规定媒体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由于郭照湘、周建清、许军等不服,又相继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民事再审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10月29日刊登在规定媒体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1年2月3日,公司收到了最高法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裁定驳回郭照湘、周建清、许军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刊登在规定媒体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9日开市起停牌并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6年9月30日,经与相关各方论证,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6年10月1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6年10月1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规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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