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江苏 > 下设单位 > 正文

江苏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6/5 13:31:00 浏览:806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申某胜于2021年1月共同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明确,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协议。

本案中,申某胜非法狩猎行为的侵害程度相对较轻,损害数额较小,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与申某胜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协议。申请双方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自愿就申某胜非法狩猎公益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申某胜已按时履行,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申某胜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决定》实施后江苏首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对达成的检察公益诉讼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对检察公益诉讼以及司法确认制度的探索,能够收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司法资源的耗费的效果。与对当事人之间的私益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相比,对涉及环境公益的调解协议,法院不仅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更要注重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是否能够收到修复生态的效果。

九、冯锡汉诉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01年以来,为加大地方招商引资力度,江苏省邳州市各乡镇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纷纷给予长期无偿使用土地等优惠政策。2005年4月,冯锡汉在邳州市港上镇驻地投资建设苏北超市项目,该项目作为邳州市2005年度130项民营工业项目之一,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共6.16亩,所用土地均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6年12月,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超市项目投资人冯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处以16400元罚款。冯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罚。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首先,行政机关对冯某占地建设时间及土地性质等内容认定与事实不符,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未综合考量被处罚行为发生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政策背景,行政处罚内容缺乏合理性;再次,政府对做出的承诺应守信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予保护,行政机关对冯某在政府招商引资并作出有关允诺的情况下实施的建设行为作出处罚,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适当性手段选择,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行政机关的处罚内容给冯某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有悖行政行为比例原则。

综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被告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原告冯锡汉作出的邳国土资监[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宣判后,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诚信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密切相关。建设法治、诚信政府,实现良法善治,行政机关应当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感受到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只有不断从个案中积累社会公众对法治、诚信政府建设的信心,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但履行职责必须符合法治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该起案件的裁判,为行政机关处理因历史政策导致的招商引资相关纠纷提供了“着眼当时、结合实际、加强利益衡平、依法妥善解决”的司法指引,对于实现历史政策和现行法律的平衡统一,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法治诚信政府建设及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均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玉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玉林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王玉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12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裁判结果】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非法采矿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王玉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观存在过错,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当庭宣判,王玉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王玉林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宣判后,王玉林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第1000万场庭审”案件,于2020年12月4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善待生态环境具有宣教引导意义。

本案审理坚持系统思维,正确区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深化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破坏的认识。判决认定,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更对生态系统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本案案发地部分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破坏原始植被。山的破坏影响到林、草,林、草的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山体、植被的破坏又直接、间接破坏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进而影响生物多样性。本案审理高度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区分赔偿款项的性质,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认定属于改善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状况,恢复和维持生态环境要素正常生态功能发挥范畴的赔偿费用,应当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属于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的损失,应当纳入生物多样性恢复考量范畴,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全面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为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样本。

原标题:《江苏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上一页  [1] [2] [3]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