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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6/5 13:31:00 浏览:807

时间段系灰头鹀种群迁徙期间,仍多次到沭阳县高墟镇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面包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灰头鹀啄食的方法进行猎捕,并将猎捕的野生鸟以每包100只或50只装袋放入冰箱。

2019年11月12日,沭阳县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猎鸟行为,并从被告人崔玉东家中扣押死鸟计3737只、面包虫2盆、播放器15个及充电器1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杀的鸟中3351只系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另386只鸟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其具体种属。被告人崔玉东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野生死鸟已被公安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玉东违反狩猎法规,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为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及生态平衡,对被告人崔玉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涉案野生鸟外观及声音本身具有美学等价值,其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更多灵感,非法猎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非法猎捕3351只灰头鹀,每只300元,合计鸟类资源损失费用计100.53万元。故判决向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鸟类资源损失费用100.5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受理及庭审均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及生态平衡,案件于2020年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开展线上庭审,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非法猎捕的方法、涉案野生动物特点、猎捕的目的等因素,对于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邀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起到较好的法治宣传作用。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具有多重危害性:第一,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如灰头鹀在食物链中,向下可抑制杂草植物生长,大幅降低昆虫比例,向上可作为猛禽和兽类的食物。一旦种群大幅下降,将严重影响整个食物链上下端的生物数量;第二,采用投毒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加剧生态恶化。该方法直接造成毒害作用,野生动物误食后会导致死亡或影响生态能力。药物通过食物链层层传递,会引起其它动物中毒甚至死亡。当毒素浸入土壤、地表水中易危及生物链,增加环境风险;第三,猎捕、运输、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等环节危害公共安全。野生鸟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携带传染病源的风险。非法猎捕、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易侵入更多的细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当未经检疫的野生鸟等动物流向餐桌将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风险。判决采用图文方式对上述危害予以充分阐述和展示,提升了生态保护理念传播效果。

五、仰某梅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仰玉梅携带火种、纸钱、酒水与其姐姐仰玉霞、哥哥仰玉文共同至连云港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花果山街道小村村东侧山上,上坟烧纸。期间由仰玉梅点燃纸钱,仰玉文、仰玉霞添加纸钱并祭拜。仰玉梅在两座坟之间挑火引火时,火星掉落,引燃周围落叶、灌木。着火后三人通过用衣服扑打、提水浇等方式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留下观察是否会复燃,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行离去。当日17时许,上述上坟地点暗火复燃,引发周边大面积山林被烧,经消防等部门扑救,火灾被扑灭。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火灾现场火烧迹地从起火点山上墓地沿山坡向上向东延伸,过火区域东至山顶防火道,南、北至林地,过火有林地面积2.4693公顷(37.04亩)。经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现场调查,火灾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21亩),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经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证实,上述火烧迹地林种为水土保持、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事权等级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

【裁判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仰某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仰玉梅、仰玉文、仰玉霞连带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000.78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仰玉梅、仰玉文、仰玉霞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关于花果山街道小村村火烧迹地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补种1500株黑松和500株朴树,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如逾期未履行,由仰玉梅、仰玉文、仰玉霞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开展巡回审判,新华日报交汇点、中国庭审直播网庭审直播报道。央视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法院网等百家中央媒体对该案进行详细报道或予以转载;央视新闻微博发起#3人祭祀烧毁山林被罚种2000棵树#话题,突破9000万阅读次数,获网友点赞5.3万,实时热度微博热门排行榜第8名。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组织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中、小学校2000余名师生在线旁听,以“线下补植 线上直播”“庭内审判 庭外教育”的方式,在公众中形成了生态祭祀、安全用火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案由专业人民陪审员、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共同参与庭审,庭前法庭组织召开针对修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及修复报告进行了实质化审查,公益诉讼起诉人按照论证意见,从生态服务损失及恢复费用两方面对原评估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实现对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质化保护。

六、安徽盛永达公司、谭兰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谭兰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无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于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南江堤边、距离长江正常水位江岸40余米的一处厂房内从事提炼铜作业。被告单位安徽盛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永达公司)在被告人陆灯林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被告人谭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以每吨约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蚀刻废液约30吨。被告人谭兰安排人员负责运输、代付货款等,购进上述蚀刻废液后用于非法提炼铜作业,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厂房外的储水桶内,废液再通过底部缺口在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渗漏至土壤中。

经镇江市丹徒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铜浓度为620mg/L,超标1240倍;锌浓度为24.5mg/L,超标约12倍。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安徽盛永达公司含铜蚀刻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22(397-051-22)。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兰、被告单位盛永达公司、被告人陆灯林犯污染环境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基于上述事实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谭兰、盛永达公司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依法处置残渣、残液,并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65480元。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兰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盛永达公司明知被告人谭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被告人陆灯林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均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谭兰、盛永达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结合已退出违法所得,能够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预缴罚金,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谭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单位盛永达公司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陆灯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非法提炼铜作坊地点位于长江江堤迎水面,厂房南侧距长江正常水位时的江岸仅40余米,汛期时潮水可直接淹没该厂房。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厂房环境恶劣,内外地面有较多绿色结晶物质。由于作坊本身的特殊位置,含铜废液通过地下水系统、汛期淹没厂房的江水等途径,必然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而根据防汛工作要求,亦无法对江堤进行挖土等现场修复作业,故本案根据虚拟修复法得出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进行了赔偿。

本案结合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国家重点河流长江的影响、涉案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持续时间较长等情节,依法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了实刑,体现了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长江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的裁判价值取向。

七、周进诉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进居住的房屋位于东台市境内的新204国道20米建筑控制区内,属于2011年国道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合法建筑物。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承担204国道(盐城段)的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路网运行调度管理和公路服务与应急处置等工作。经委托,东台市环境监测站对周进房屋周边进行环境噪声监测,其监测结果为:昼间65.7分贝,低于标准值70分贝;夜间64.9分贝,高于标准值55分贝。故周进诉讼要求盐城市公路管理处对其居住的住房所造成的影响排除噪声污染,消除危险,赔偿精神损失费130000元。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作为204国道(盐城段)的管理人,在该公路营运过程中如发现有噪声超标情况,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保证公路噪声不扰民,盐城市公路管理处应在204国道(盐城段)与周进住房之间设置隔音设施,使周进住宅的噪声达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同时,周进因噪声影响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遂判决:一、盐城市公路管理处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在204国道(盐城段)与周进住房之间设置隔音设施,使周进住宅的噪声达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二、盐城市公路管理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周进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等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综合道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的公共性、正常人所能忍受的必要限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所涉道路晚间噪声高于标准值,盐城公路管理处作为该段国道的管理人,对在公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等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基于道路具有高度公共性,原告基于道路所蒙受的噪声损害涉及其日常生活,所受影响复杂且相互关联,在此基础上,根据一般日常经验法则,这种损害的产生对原告生活环境必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给其造成非财产性损害,故法院综合考量当地居民收入情况、房屋距离等因素,酌定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本案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反映了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以及司法对人民群众安宁稳定生活环境的充分关注。

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申某胜共同申请检察公益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间,申某胜以食用为目的,采用探照灯照射、网兜捕捉的方式,在扬州市江都区非法捕获雉鸡、黑水鸡、夜鹭、黑斑蛙、金线蛙等野生动物共计26只,其中13只尚存活的野生动物被放生。经鉴定,上述26只野生动物中“三有动物”24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江都区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江都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申某胜积极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遂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在当地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申某胜按照协议支付3600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协议内容公告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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