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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4/23 2:22:33 浏览:873

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二)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负责督促各级政府全力落实省下达的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规范执行政策、扩大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依法核发待遇、强化经办服务、严格监管基金、落实责任分担等工作。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省级统筹工作,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做好责任分担机制的落实、预算执行的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二、一般性收支缺口确定及责任分担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性收支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差额。各地一般性收支缺口,按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下达各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确定。

(二)当全省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各地一般性收支缺口通过统一调度使用全省结余基金解决。当全省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多渠道筹资,并根据各地人口结构、就业状况、参保缴费、抚养比、财力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各级政府分担比例,共同分担基金缺口。

三、管理性收支缺口确定及责任分担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性收支缺口,是指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造成的基金减少额。管理性收支缺口(剔除不可抗力因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认定。

(二)从严核定基金少收额。未完成省下达年度收入计划的,按未完成数核定少收额;擅自下调单位缴费比例的,按省下达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下调比例核定少收额;未执行省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按涉及人数及下限差额核定少收额;企业未按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企业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经发现未整改的,按涉及人数及基数差额核定少收额;其他因工作不到位或违规造成基金少收的按影响数额核定。

(三)从严核定基金多支额。擅自放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的,按涉及人员的支付额核定多支额;违规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或退职的,按涉及人员的支付额核定多支额;违规一次性前补退休人员,以其前补年限占总缴费年限的平均占比及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按12个月核定每个人的多支额;擅自增加基金统筹项目的,按涉及人员的支付额核定多支额;擅自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根据涉及人数、本地区人均月基本养老金和违规调整水平,按12个月核定多支额;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岁前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涉及人员的年支付总额核定多支额;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支出的,按多支额核定。

(四)从2021年1月1日起,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上解省财政专户。其中,因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规支出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全额追回。各地对违规少收多支行为,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年各地未及时上解管理性缺口资金的,由省财政部门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扣缴。

四、鼓励超额完成收入计划

对各地超额完成当年基金收入计划部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单独建立台账,用以冲减下一年度一般性缺口地方政府分担部分。具体冲减办法为:超收5至10以内的部分,其50可用于冲减;超收10至15以内的部分,其60可用于冲减;超收15以上的部分,其70可用于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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