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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社保转移

发布日期:2016/4/26 7:50:17 浏览: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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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社保转移

2015-06-18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江苏省内社保转移流程如下: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江苏省内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2号)规定,距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基本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距法定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移:(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费的人员;(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转移办法》的规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苏劳社险[1998]26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数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在办理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停止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利息一并转移。

另外,参加统帐结合的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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