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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4/23 2:22:33 浏览:872

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三)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全省社会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前,也可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最长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违规向前进行以往年度的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

四、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

(二)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参保缴费时间起补缴。

参保人员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认定其可以补缴时段。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以罚款。

五、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一)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我省原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就地统一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流动时,在转入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建立临时账户,不再转移基金。

(三)外省户籍流动到我省的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建立临时账户的,仍建立临时账户,其后在我省内又发生跨地区流动时,在转入地继续建立临时账户,并将流动前后的临时账户进行归集,资金不转移。

(四)参保人员由我省流动到外省的,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国家统一规定,归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账户)并全额转移资金。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发放待遇。

六、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离休人员享受的基本离休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1-3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含高龄护工费补贴);

(二)退休(退职)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的1-3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含高龄护工费补贴);

(三)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规定支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遗属抚恤金;

(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水平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将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人员的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要立即予以整改。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一编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筹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共同承担基金缺口补助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区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第四条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每年下半年,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采用“两下一上”的办法,统一编制下年度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及省本级和各市、县(市)基金收支计划,撰写编制说明。

“一下”:每年10月,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税务部门将统一编制的各市、县(市)基金收支计划下发各地征求意见。

“一上”:各市、县(市)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税务部门。

“二下”: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税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将各地基金收支计划下达各地执行,并将预算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本年实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清理回收以前年度欠费(不含核销)。基金收入预算应重点考虑城镇从业人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基金征缴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

(二)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存款余额、存款结构和利率等因素测算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上年数据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根据每年全省基金缺口情况和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四)转移收入根据本地区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委托投资收益根据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中央下发数确定。

(七)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七条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支出预算应重点考虑离退休人数及其变化情况、人均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等因素。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待遇调整幅度等因素确定。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死亡率、丧葬抚恤标准、人均养老金等因素确定。

(三)转移支出根据本地区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中央下发数确定。

(五)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完善编制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条各级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第十二条年度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及我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累计结余基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当全省基金不足支付时,各级政府应将年度预算内收支计划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地方分担部分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按规定及时上解省财政专户。对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全额承担并将所需资金上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编制基金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提高基金决算编制质量。

第四章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年度基金收支计划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按月比对收入计划和实际征收情况,检查收入计划执行进度,分析收入计划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基金收支任务按期完成。

第二十条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要加强省本级和各市、县(市)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导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2020年的基金收支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3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责任分担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及省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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