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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条例》宣传问答

发布日期:2017/11/14 9:08:37 浏览:246

来源时间为:2014-1-16

1、新颁布的《江苏省统计条例》何时施行?

答:《江苏省统计条例》于2014年1月1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51条,80以上的条款是对上位法的突破创新和补充完善,多项条款的内容为全国地方统计立法的首创,是目前我省规范统计活动的最高准则。《江苏省统计条例》的出台是我省统计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条例》第三十条所列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两个“不得”是什么?

答:第三十条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针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三个“不得”是什么?

答:第三十五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领导,单位负责人有哪五条行为之一的,应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答: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民间统计调查列出哪些禁性规定?

答: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6、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将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答: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将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答: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兴化市统计局宣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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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条例、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法实施条例宣传、统计法实施条例宣传画、统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板、统计法实施条例宣传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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