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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地自在城:购商铺不交房“霸王条款”挺嚣张-江苏商铺出租

发布日期:2015/11/27 15:52:59 浏览:384

2014年8月,南京的杨女士以儿子邢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南京金地自在城的一处商铺。如今,房款结清已经快一年了,房屋却仍然没有交付,心急的杨女士在向开发商反映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向江苏消费网求助。购已租门面承

2014年8月,南京的杨女士以儿子邢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南京金地自在城的一处商铺。如今,房款结清已经快一年了,房屋却仍然没有交付,心急的杨女士在向开发商反映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向本网求助。

购已租门面承诺租期满后交房付租

据杨女士介绍,2014年8月27日,她与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置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南京板桥新城的金地自在城3-18-120室商铺,房屋面积为131.91平方米,总价3434475元。当年11月18日,杨女士便将全部房款付清,合同约定该当交付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

但是因为此商铺在出售前,金地置业公司已将此商铺租赁给他人用于经营饭店,租期至2015年8月31日,所以暂时无法交付房屋。金地置业公司便与杨女士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自购房人邢先生向金地置业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且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购房人邢先生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房,继受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出租房全部权利义务。

同时,金地置业公司销售顾问李郴向杨女士承诺,自杨女士付清房款之日起至交付日止期间的房屋租金由金地置业公司向承租方收取,并在向杨女士交房时,再一次性支付给杨女士。杨女士同意了此处理意见并决定耐心等待房屋租期到期后,办理房屋过户。

租户“跑路”租金没了房屋交付延期了

8月底,杨女士前往购买的商铺查看房屋,却发现原租户早已不在经营,而且因为之前经营饭店,将三户商铺打通,杨女士所购买的商铺还未隔墙独立出来。眼看交房日期临近,杨女士便立即联系金地置业公司,询问房屋租户情况。

没想到金地置业公司告诉杨女士,房屋租户“跑了”,租金也没了,如果想要回租金,就只能自行联系原租户。九月初,金地置业公司联系杨女士交房,而对于房屋内尚未恢复的墙体,金地置业公司竟要求杨女士“自己砌墙分割”。对于此种态度,气愤的杨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记者在翻阅当时金地置业公司与原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时发现,根据合同约定,原租户租赁此房经营,是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果按照规定,金地置业公司应该早已收取了原租户的租金。

杨女士认为,由于房屋内部墙体未恢复,达不到交付房屋的标准,便拒绝办理交房手续。直至10月15日,金地置业公司才匆匆将房屋内部墙体恢复,而此时早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

协调无果欲起诉“霸王条款”引质疑

从今年8月底至今,杨女士为了该房屋东奔西已经近3个月,与金地置业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联系协商均无果,不仅要不回房租,房屋也一直延期无法交付。面对金地置业公司互相推诿的态度,杨女士显得无奈又焦急。

而在当初杨女士与金地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现售合同中,记者发现,在合同正文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如迟延交付房屋,金地置业公司应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1/天计算,向杨女士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但又同时规定“该房屋自甲方(即金地置业公司)通知的交付日起视同交付。”而金地自在城确在9月初向杨女士发出一份交房通知单,虽然当时房屋墙体还未恢复达不到条件,但如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金地置业公司就看似“巧妙”的避开了违约条款。

同时,在合同后页又粘贴了一份《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其中规定:“因该房屋为现房,且已经出租给承租人租赁使用,双方同意不按照本合同正文约定的交付时间进行交付,双方同意自乙方(即邢先生)向甲方(即金地置业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甲方规定的交付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后,视为房屋已交付给乙方。”同时规定“自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且该房屋交付乙方之日起,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房,继受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出租房全部权利义务。”在杨女士要求金地置业公司向其交还原租户租金时,金地置业公司便以“房屋还未正式交付”为由,表示杨女士不能继受出租房租金。相互矛盾的说辞和模糊的合同言语让杨女士抱怨不迭,并表示“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10月21日、22日,记者多次拨打杨女士提供的金地置业公司客服经理陆女士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目前,杨女士已准备将此时上诉至法院,要求判定金地置业公司合同违约,并向杨女士支付约定的房租费用和违约交房的违约金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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