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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1/3 7:46:29 浏览:442

前对应的断面标高,经与台风“塔拉斯”经过后双方于2017年7月27日测量的断面标高进行对比,测定本次台风造成的石料损失数据,即堤心石缺失37594m?3;、垫层块石缺失2922m?3;。恒量公估公司综合扣减30堤心石的沉降量和正常浪损,核定堤心石缺失数量为26316m?3;(37594m?3;×70),并根据分包合同价及预结算单,扣减11增值税及施工利润7后,确定堤心石修复单价为115.20元/m?3;,垫层块石修复单价为139.92元/m?3;,据此评估保险标的损失分别为堤心石3031603.20元、垫层块石408846.24元,合计3440449.44元。

原告苏中建设公司认可堤心石和垫层块石测定数量及修复单价扣减11增值税及施工利润7后确定,但对扣减30堤心石的沉降量和正常浪损表示异议。

本院注意到,1、案涉工程自2016年9月26日开始抛填石料,至2017年7月10日原告苏中建设公司与中建六局以《分包合同预结算单》确认工程量时,已近10个月时间,沉降应逐步趋于稳定。同时,从原告苏中建设公司与中建六局在2017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共同对工程七个观测点进行八次测量而制作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数据看,其中累计最大沉降仅有45毫米,亦表明沉降已趋于稳定。2、恒量公估公司系根据2017年7月10日的《分包合同预结算单》确定的石料抛填量计算事故前对应的断面标高,经与台风“塔拉斯”过后2017年7月25日测量的断面标高进行对比,确定石料损失数据,断面标高之差与2017年7月10日前的沉降并无关系,仅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5日期间的沉降有关。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之间仅相隔15日,在沉降已趋于相对稳定状况下,15日内产生的沉降数据,恒量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并未确定。3、《分包合同预结算单》确定的工程量是已完成的工程量,该工程数量低于原告苏中建设公司提供的石料抛填记录统计数量,恒量公估公司计算堤心石缺失数量不应包括此前在施工过程中耗损(包括正常浪损)的石料。且被告中银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台风来临前,未铺设扭王块的堤段已在波浪作用之下损毁。综上,恒量公估公司给出扣除30沉降量和浪损量,既无行业规范依据,亦无事实依据,属自己主观认识。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关于缺失的石料应扣减30的沉降量和浪损量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台风“塔拉斯”造成的堤心石损失总数为37594立方米,垫层块石为2922立方米。依据《填海护岸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堤心石单价为137.5元/立方米,垫层块石单价为167元/立方米,并根据2017年10月24日的会议纪要,扣除11增值税和7工程利润后,堤心石单价为115.2元/立方米(137.5元/立方米/1.11*0.93=115.2元/立方米),垫层块石单价为139.92元/立方米(167元/立方米/1.11*0.93=139.92元/立方米)。堤心石损失金额4330828.8元,垫层块石金额为408846.24元,合计4739675.04元。扣除保单约定20的免赔额,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共计3711089.74元。

综上,涉案保险标的填海护岸工程(TH-3)发生石料缺失损失系因台风“塔拉斯”的特种危险所致,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未依约支付保险赔偿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是按涉案工程现状承保,其以原告苏中建设公司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以涉案工程因未全部安装扭王块构成施工工艺不善主张免责,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苏中建设公司在台风“塔拉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怠于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对其后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原告苏中建设公司请求确认被告中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711089.74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0元,由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512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36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泽民

审判员郑文辉

人民陪审员李素清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帅

原标题:《【微案例】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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