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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老板不满消费“差评”怒告买家侵权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18/3/27 11:16:23 浏览:318

来源时间为:2018-03-15

中新网江苏新闻3月15日电(朱志庚)丰县人刘某通过百度、美团、饿了么等多个网络外卖平台订购某快餐店的食品后,多次在网上给差评。快餐店老板段某一气之下将刘某告上法庭。江苏徐州丰县法院以评论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为由,把原告诉讼请求驳回。3月14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此案入选徐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对外公布。

丰县某快餐店在百度外卖、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等网络外卖平台从事快餐销售服务。在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刘某通过网络外卖平台在该快餐店共计点餐20余次。2016年1月份,刘某通过百度外卖在原告处订餐后,于当月24日给予该快餐店一星评价,并留言“这种垃圾油炸食品致癌,都烤黑了,更可气的是垃圾服务”等等评论。后来,刘某继续通过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平台在该快餐店多次订餐,其中一次订餐后,于2016年10月23日给予了五星评价,并留言评论“地瓜丸好吃,红烧肉块每次买都发黑了,希望保持品质”。

该快餐店店主段某针对此评论给予回复,并指责买家给差评却还继续订餐,做法很幼稚。随后,两人在外卖平台评论回复功能区争论之后,段某又跑到刘某家中质问“为什么在给出差评后还继续点餐等”。刘某遂在本地丰县贴吧发帖称“吧友通过外卖订餐红烧肉发黑,只因给了差评老板找上门”,发帖内容未指明具体商家及经营者。

因此,段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对其构成侵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6日向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限期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商家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正当的评论、批评权利亦同样受法律保护。

同时,买家也有权在收到货品或服务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在卖家的店铺评论栏中作出自己的评价。买家给出何种评价或评级,往往是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或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其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其期望的好评。

本案中,被告刘某通过外卖平台在原告处点餐达20余次,其作为消费者当然享有对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批评乃至对原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其评价若没有故意诋毁、诽谤进而损害经营者名誉之意,不应认定构成对经营者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在20多次的点餐中原告仅有两次评论为“服务差或食物不好”,主观上并不能推断其具有故意损害原告商誉的目的,客观上也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借机诋毁与诽谤。

此外,被告刘某在用餐后给予原告“服务差、红烧肉发黑”的评论,仅是其购物后的一种体验的表达,其表述“油炸致癌”亦是一种基于自身认识的客观陈述,没有特指,评论内容并不涉及侮辱、诽谤之意。

因而,该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其点餐后在外卖平台进行的评论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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