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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发布日期:2016/3/31 8:24:20 浏览:312

基本案情: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梅山垃圾填埋场虽已关闭多年,但垃圾渗沥液因排放不畅,溢出后流入附近河道,对环境造成污染。经调查了解,惠安县梅山垃圾填埋场于1995年7月投入运行,于2011年1月间终止垃圾填埋,原由惠安县螺城镇下属单位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日常综合管理。2012年12月,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将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及该处所属的梅山垃圾场一并移交给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归口行政管理。2015年11月2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对梅山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因排流不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排查、整改。二、加强对梅山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环保,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11月9日,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了回复,采纳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立即组织市政维护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修复方案后立即组织现场施工;二是督促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加强对梅山垃圾填埋场的日常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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