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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12/28 1:51:20 浏览:460

证券代码:002478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6-076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由曹坚先生召集并于2016年12月21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众晟保险社拟定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其注册资本比例的20。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8证券简称:常宝股份公告编号:2016-077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回复》,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由于审计机构经办会计师操作失误,导致公告的审计核查意见存在一定的遗漏。现公司将审计机构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专项核查意见进行补充更正披露。

一、补充更正前

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改制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答复】:经我所核查,标的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按照下述编制假设与方法编制财务报表: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由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改制而来,改制前为事业单位,改制前的财务报表按照一般营利性企业编制;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6月由洋河新区人民医院改制而来,2016年1月27日原洋河新区人民医院经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性质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前财务报表按照一般营利性企业编制;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2014年1月由单县东大医院改制而来,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一直按照一般营利性企业编制。

(2)说明营利性质的变更是否对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产生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答复】:经我所核查,报告期内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及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的营利性质发生变更,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报告期内,上述公司改制前后的财务报表都选择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也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利性质的变更未对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产生影响。

(3)报告期及业绩承诺期间的财务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

经我所核查,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而来,但改制前财务报表系基于一定假设的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即按照持续经营和一般营利性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财务数据也按照持续经营和营利性的假设条件进行的预测,因此虽然报告期内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和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发生改制,但报告期及业绩承诺期间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

【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资产重组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报告期内,本次资产重组涉及上述三家公司改制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其改制前后都选择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基于一定假设的特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其营利性质的变更未对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产生影响,报告期及业绩承诺期间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

二、补充更正后

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改制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答复】: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由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改制而来,改制前为事业单位,适用《医院会计制度》;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6月由洋河新区人民医院改制而来,改制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医院会计制度》;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2014年1月由单县东大医院改制而来,报告期内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本次预披露的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报告期内为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假设报告期初上述标的公司就已经改制为一般营利性企业,报告期内一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前述编制基础),按照此编报基础编制连续报表。

(2)说明营利性质的变更是否对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产生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答复】: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完成改制,改制前为事业单位,适用《医院会计制度》,原始会计报表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编制;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6月完成改制,适用《医院会计制度》,原始会计报表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编制;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2014年1月即完成改制,原始会计报表一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经审核,对于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营利性质的变更,本次公司管理层通过前述编制基础假设予以解决,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进而以保证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未产生影响。

(3)报告期及业绩承诺期间的财务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

【会计师事务所答复】:基于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营利性质的变更对于报表的影响,本次公司管理层通过前述编制基础假设予以解决,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进而以保证报告期间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

经审核,本次预披露的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按照前述编制基础假设编制连续报表,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一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连续报表,报告期间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前述三家医院在承诺期按前述编制基础假设进行编制,因此具有可比性。

【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资产重组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报告期内,本次资产重组涉及上述三家公司改制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其改制前后都选择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基于一定假设的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其营利性质的变更未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产生影响,报告期及业绩承诺期间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一致,因此具有可比性。

三、本次补充更正的影响

本次补充更正披露,不影响审计机构对本次核查意见的相关结论,对本次评估的基础及交易的基础不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上述补充更正内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8证券简称:常宝股份公告编号:2016-07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众晟财产

相互保险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最终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保险机构事项,尚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关村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联合发起设立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晟保险社),众晟保险社拟定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要从事食品险、药品险及健康险等险种的保险业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其注册资本比例的20。

(二)公司审议情况

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注册资本:1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

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主要从事食品险、药品险及健康险等险种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中国保监会批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公司参股比例

公司拟与中关村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具体名单尚未最终确定)联合发起设立众晟财产相互保险社,众晟保险社拟定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其注册资本比例的20。

(三)初始运营资金

众晟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初始运营资金由协议各方作为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并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公司。各方应确保提供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为合法经营所得,不属于向他人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

(四)公司筹备组

发起各方同意设立公司筹备组,授权并支持公司筹备组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发起各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申请材料,为筹建工作提供相关便利条件。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推进,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良好,相互保险组织均遵循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核心理念,注重发挥相互保险的独特优势,对于推进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发起设立的相互保险社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食品险、药品险及健康险等险种的保险业务,与公司新增医疗服务板块具有较大的贴合度,有利于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实现协同发展。同时,对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和长远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由于保险社的筹建、设立,以及本公司作为出资人等事项均需经中国保监会的审批,存在不被批准的可能性,因此本次对外投资的实施存在未获得有关机构批准而无法实施的风险。如果获得审批,由于保险社的开办和收入实现需要一定周期,产生盈利所需的时间可能较长,投资收益可能在保险社稳健发展后逐步实现,本项投资存在短期内不能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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