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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

发布日期:2016/12/28 1:51:11 浏览:319

摘要:关倩指出,很多平台为了吸引存款业务、扩大交易量,可能对于当事人的身份没有审核,这导致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环节,审查真实身份比较困难。”除此,关倩强调,如果涉及特殊理财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案件还要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者适当性就是把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

2015-11-1210:30:44.0江苏高院: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关倩;高院;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区间费;资金池21293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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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支付方面,突出问题包括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过分夸大收益、对风险只字不提或避重就轻、贷款质量较低,审核不严谨、甚至不进行实名认证、变相收费等

【财新网】(记者杨巧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关倩指出,江苏高院通过诉讼审理和调研,归纳出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违规担保、自融、设立资金池、融资成本高、诈骗、实名认证、融资类担保形式复杂、理财产品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等十大风险隐患。

关倩是在11月10日举行的第四届支付清算论坛上作出阐述的。谈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融资成本高问题时,关倩具体指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研过程发现,网络借贷名目繁多,涉及审查费、服务费、中介费、区间费等,而且费率很高。其审理的一个案件显示,90多万元的委托理财费中,中介费达到了19万元。

此外,关倩指出,很多平台为了吸引存款业务、扩大交易量,可能对于当事人的身份没有审核,这导致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环节,审查真实身份比较困难。

关倩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支付方面。江苏高院通过诉讼审理发现,P2P网络借贷案件存在两点共性:一是诉讼审理时间较长,主要由于被告较分散,且存在恶意诉讼情况;二是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在传统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对于电子证据一般采用慎之又慎的态度。而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大量证据形式都是电子证据,甚至电子证据超过书面证据。“如果不鉴定它的真实性,很可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关倩说。

关倩介绍说,江苏高院确认电子证据效力的方法主要有四类: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二是经过公证,公正的前提有两个,即取证过程公证、取证环境中立;三是经过鉴定属实;四是有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安全程序予以保障的。

关倩指出,实践中,江苏中院和江苏基层法院上报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情况主要有四大问题,一是监管制度缺失,部分平台沦为诈骗工具,“这类案件交给刑事机关处理”;二是过度宣传、虚假宣传,只报喜不报忧,吸引投资者时过分夸大收益,对风险只字不提,或避重就轻;三是贷款质量较低,审核环节不严谨,很多借款没有担保,甚至不进行实名认证;四是变相收费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江苏高院采用了三大裁判标准:一是看债权转让与违规担保的问题。“如果债权转让进行的是有偿受让,很可能是垫付,垫付本身具有担保性质”。关倩称。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担保方式包括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以及平台担保。关倩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定位于信息中介,如果引入第三方进行担保,更符合平台定位。风险准备金可能来源自收费,具有融资性担保性质,这一部分应进行第三方托管。“按照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不支持平台提供担保,但是如果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平台提供了担保,担保责任人要承担责任。”关倩强调。

第二个裁判标准是借贷利息和平台中介费。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指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具体调研中,江苏高院采用将平台中介费纳入其他费用,并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第三个裁判标准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具体界定金融消费者主体时,江苏高院将金融产品、理财产品消费者都纳入该范围。关倩表示,在具体调研尺度上,如果通过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依法确认格式条款无效。

关倩强调,还要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既要提示风险,也要对风险进行明确说明,这是两个义务。“现在大量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投资人要一路点下去同意,才可以签订合同。应对电子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示,明示风险,这很有必要。”

除此,关倩强调,如果涉及特殊理财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案件还要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者适当性就是把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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