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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及“百吨王”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3 13:07:57 浏览:15

来源时间为:2022-07-04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各地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百吨王”超限超载货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交执法〔2021〕24号)的要求,集中开展以“百吨王”为突出问题的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货运车辆监管,加强超限超载联合监管,全省共查处“百吨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392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现场检查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49家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责令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6起相关案件,行政处罚300余万元;交通运输部门以“双随机”的方式对4400余家维修企业进行了督查,为保持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严厉打击“百吨王”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阶段工作,在全国率先基本杜绝“百吨王”,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及“百吨王”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货运车辆源头监管

(一)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排查辖区内生产改装企业,摸清企业底数,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开展现场产品抽样检验,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严厉打击“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行为。

(二)货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发现可疑情况要深入追查。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各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车注册登记和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对新车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排查,鼓励举报投诉,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结合举报线索,深入摸排本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等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突击检查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查处情况,要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

二、强化货物装载源头管理

(一)扩大源头企业“两个清单”。各市县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梳理排查货物装载源头,扩大装载源头“两个清单”数量,特别是重点大件生产企业以及铁路运输货场,按照“应列尽列”的要求,将重点重型货物装载源头纳入监管体系。

(二)落实重点企业信息化监管。要继续推进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安装出口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100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全面实施信息化实时监管。各设区市要按照出台的货物装载源头信息化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处置及监管责任,确保平台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三)加强源头企业监管执法。要严格落实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巡查检查监管工作制度,重点检查装载源头原始数据与上传信息平台数据一致性,检查视频有无未称重车辆出厂等现象等,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执行称重放行制度、违法超限装载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交通公安联合执法

(一)严格落实24小时定点联合执法。要充分利用超限检测站提质升级、电子抓拍系统设施条件,规范落实24小时交通公安定点执法。各地要做好电子抓拍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的接入工作,贯彻落实货运车辆“逢车必检”、“每超必罚”的要求。对严重、恶意违法超限超载“百吨王”车辆、遮挡号牌、套牌等违法行为、屯集闯卡、“车托”带车逃避检查行为、多次“百吨王”运输行为等违法活动,要从严从重及时查处,不得采用处罚挂车或者其他事由的方式变相减轻处罚。对查处的“百吨王”违法车辆,要询问并记录装载源头单位和涉嫌车辆改装企业名称电话地址,为溯源工作提供依据。

(二)开展流动联合治超。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百吨王”违法车辆分布情况和运行规律,共同制定覆盖全市干线公路的流动执法计划,突出对砂石、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领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际通道、高速公路省际出入口收费站、省界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周边公路等重点路段的执法,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要重点把握夜间、凌晨时段,针对性开展突击联合执法行动。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查频次。要依据不停车检测系统、市级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平台等设施,定期分析研判并组织查处。

(三)加强区域协同开展联合治超。各地要完善省际联合执法机制,建立长三角、苏鲁省际县(市、区)为主定期交替牵头执法机制、日常执法联络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治超执法行动。要组织开展道路执法领域“天网”专项行动、宁镇扬淮、苏锡常、盐通泰、徐连宿区域联合执法行动、高速地方联动执法行动,加强“百吨王”源头情况研判,找准治理目标和重点,形成管控合力,提升“百吨王”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效。

四、严格三类源头溯源处罚

(一)建立“百吨王”溯源追查工作制。要按照《关于加强“百吨王”违法超限车辆查处及溯源工作的通知》(苏治超办函〔2021〕54号)的相关要求,对查处的“百吨王”车辆,严格执行落实日报制度。对违法事实属实的,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货物装载源头、运输企业源头、车辆改装源头追查和处理,不能以约谈或者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在源头溯源过程中不能查实的,源头溯源单位要说明原因。

(二)实施货物装载源头处罚。要严肃查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擅自放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为,一经查实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对放行“百吨王”车辆的港口码头、货运站场,由交通运输主管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其他货物装载源头,由各市确定的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三)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处罚。各地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百吨王”车辆涉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监管力度,将“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治理。对多次“百吨王”车辆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对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四)实施货车非法改装源头处罚。对现场查实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后予以放行。对查实的车辆改装源头,各地治超办要组织工信、交通、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对涉嫌货车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对省内的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五、严厉打击“百吨王”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行为

(一)加强大件许可及勘验。对我省辖区内起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申报达到临界质量的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车货实际数据与申请信息是否一致等。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不予许可。严审护送方案,重点审查大件运输企业护送方案的车辆配置、人员配备、通行路线情况、护送操作细则、异常处置措施等。大件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四级公路和技术状况为三类及以下的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

(二)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路面监督检查。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切实加大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对通行的大件车辆做到“应查尽查”,重点检查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信息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对于违法行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收费站报告的违法大件车辆,交通、公安部门按规定赴现场依法进行处理。

六、严格治超信用管理

(一)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和累积记分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要求,对被查处的“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所涉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依法予以“一超四罚”和累积记分。一个考核周期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20分的,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二)加强信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0〕2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的要求,对违法从事“百吨王”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从严实施信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加强信用结果在行政监督检查等管理中应用。

七、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检查考核。各市要按照省治超办要求将查处和溯源“百吨王”等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所辖县(市、区)开展检查和考核,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组织对各设区市货车非法改装及“百吨王”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加强监督问责。各地要加强对货车非法改装及“百吨王”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治理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问题突出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地区和单位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打击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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