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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江苏医药职业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公告

发布日期:2023/1/4 18:04:49 浏览:118

来源时间为:2023-01-04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是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283号。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人才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江苏医药职业学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1)岗位表一及岗位表二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应聘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资格要求岗位的,以及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应聘,放宽至40周岁(198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应聘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岗位的,放宽至45周岁(1977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应聘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岗位的,放宽至50周岁(197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

(2)岗位表三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报考专职辅导员岗位、具有5年以上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的,放宽至40周岁(198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

6.具备《招聘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1)本次招聘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2023年毕业生岗位。

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同期毕业人员,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同期毕业的时间要求与国内应届毕业生一致。

(2)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人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且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毕业专业与应聘专业相一致。其中“专业”条件按《江苏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专业条件中还包括部分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确有高等学校开设且有事业单位需要的专业。

(3)资格条件中有中共党员(中共党员包括中共预备党员)要求的,由本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出具证明。

7.报考专职辅导员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校就读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1年及以上;

(2)有1年及以上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3)有3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资格条件中主要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社联、校科协、校艺术团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学院分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学院学生会、学院研究生会部长及以上干部;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校级主要学生干部经历须由校团委、研究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出具证明,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经历须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出具证明,证明中须明确任职职务和任职起止时间(具体到月份)。

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是指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担任专职书记、副书记,或在纪检和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或在工会、共青团、妇联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专职从事思想教育或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工作经历是指正式参加工作经历,不含实习、兼职等工作经历,应为确立实际聘用(合同)关系的工作经历,资格复审时须提交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或单位工作经历证明,且与个人档案履历材料一致。

资格条件中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8.本次公开招聘没有户籍限制。

9.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应聘人员通过“江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mc.edu。cn)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

笔试地点: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江苏省盐城市283号)。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面试。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合格人数不足该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按照学校自行制定的办法执行,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面试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线为面试总分的50;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线为面试总分的60。面试成绩均当场告知考生。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成绩×40 面试成绩×60。

四、体检、考察

1.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并组织考察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确定考察体检人员时,岗位表一和岗位表二考生若成绩相同,学校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岗位表三考生若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仍相同,学校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3.因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或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或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或其他导致聘用岗位空缺的,一次性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聘用审批后不再进行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1.根据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本单位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资格。

2.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拟聘用人员与学校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本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拟聘用专职辅导员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一经聘用须在本单位辅导员岗位服务5年以上(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或在校内交流到非辅导员岗位。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在本单位规定期限内不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在职人员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或2023年毕业生未能按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

六、招聘政策咨询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人力资源处负责回答此次招聘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515-88576010

七、招聘工作监督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监督电话:0515-88588610

八、招聘工作举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举报信箱:js_sydwgkzp@163。com;

举报电话:025-83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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