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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8 9:35:44 浏览:28

来源时间为:2024-01-15

江苏省人社厅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对象

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包括: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二、计发办法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以上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

(三)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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