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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5 17:50:57 浏览:1336

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追回后及时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对于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视情节采取核减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等方法对申报单位予以惩戒,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实际需要,制定单项政策管理的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省财政厅已经制定了单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的,原细则或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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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普惠金融资金、平安普惠资金来源、资金普惠、非普惠性涉农资金、宜信普惠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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