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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 13:19:39 浏览:244

》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苏国税函〔2016〕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6〕1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江苏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服务,提出如下优化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前,纳税人不必提供各种附报资料,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外管证》模块下自助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到办税场所申请开具《外管证》,窗口人员原则上应当引导纳税人至办税体验区使用电子税务局《外管证》开具功能,纳税人若不愿操作或不会操作的,窗口办税人员可帮助其完成相关操作。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直接进行报验登记,并提供代开发票、税款预缴等后续服务。

二、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后,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外管证》自助开具功能后,经营地所在税务机关根据电子税务局推送的《外管证》信息直接进行报验登记,纳税人可随时来办理代开发票、税款预缴。纳税人完成外出经营后,可自行在电子税务局《外管证》模块下,自助完成《外管证》的缴销。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同建筑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宣传工作,丰富、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显示屏、宣传手册等载体,大力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理《外管证》相关事项;省局编写的《外管证》网上办税指南,已放置在电子税务局,供纳税人学习;各地国税机关要及时将《外管证》线上办理事项纳入培训计划,针对纳税人开展关于申请流程、网上操作等内容的培训,保障纳税人熟悉操作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四、各地要迅速组织实施《外管证》优化服务工作。省局确定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如东县国家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于8月31日前,对《外管证》流程提出试点总结及优化意见。

附件:1.《外管证》业务优化操作说明(电子税务局)

2.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纳税人直接报验登记

操作说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其他事项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税电子税务、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江苏省税务局、优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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