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江苏 > 下设单位 > 正文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 16:53:45 浏览:32

来源时间为:2023-03-06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处室: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为扎实有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适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市容环卫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大的法治支撑,对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城市运行秩序与安全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大执法”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条例》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我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实践需要,扩充了适用范围,完善了相关内容,强化了执法责任。各单位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大执法”治理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修订的《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开展教育培训。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对《条例》内容深入领会、深刻把握、学以致用,在政策制定、行政执法等工作中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能力。各单位要将《条例》纳入年度执法业务培训内容,作为执法人员的必修课,使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条例》的规定,依法全面开展执法管理活动。

(二)开展普法宣传。各单位要将《条例》宣传纳入本单位的年度普法计划,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提高市民群众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支持城市管理、依法表达诉求建议、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向执法对象、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做好《条例》宣传解读工作,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

三、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条例》需要,积极推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落实《条例》分工方案(见附件),结合各自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力争优质高效地完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确定《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市容环卫责任区。《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制定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要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确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前款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设置并公布摊点疏导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制定垃圾分类具体目录。《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七)制定垃圾处理具体收费办法。《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垃圾处理费用。垃圾处理具体收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编制市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设区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十)制定市容环卫应急预案。《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冰雪、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容环卫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制定《条例》实施区域外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区域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四、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政策文件

(一)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保障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对我局牵头制定的《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认真查找上述法规是否与去年新修订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全面清理政策文件。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条例》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按照统筹推进、合法有效、分类处置的原则,将市、县(区)城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纳入清理范围,集中进行清理。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城市管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容环卫行业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工要求,结合各自职能,明确时限、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条例》有效落地执行。

(二)深入推进实施。各单位要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情况,包括梳理总结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做法和相关文件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叶青青,电话:84387531,邮箱:sqcgfgc@163。com)。市局将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单位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并将重大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健全长效机制。《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各单位要加大贯彻实施力度,做到持之以恒,建立常态长效的管理机制,常抓不懈,力求在管理体制、管理措施、管理方法上实现创新,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附件:全市城管系统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分工方案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市城管系统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事项

内  容

责任单位及措施

完成时限

1

确定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城管部门提出拟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范围,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城管部门提出拟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范围,报经本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局市容处、环卫处等有关处室跟踪指导。

2023年5月1日前

2

划定市容环卫责任区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各县区城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2023年9月1日前

3

制定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

要求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处牵头,会同环卫处起草制定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要求,并报市政府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9月1日前

4

确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前款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由市容处会同各区城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各县适用范围有各县城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5月1日前

5

设置并公布摊点疏导点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城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并公布摊点疏导点,市容处做好指导。

2023年5月1日前

6

制定垃圾分类具体目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环卫处会同垃分中心、各县区城管部门制定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5月1日前

7

制定垃圾处理具体收费办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垃圾处理费用。垃圾处

[1] [2]  下一页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