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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 16:53:45 浏览:33

理具体收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环卫处牵头,会同各县区城管部门制定垃圾处理具体收费办法。

2023年9月1日前

8

编制市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十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处、环卫处、停车办、广告处、渣土处、垃分中心等业务处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县区城管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

持续推进

9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设区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规处牵头,会同执法支队、各县区城管部门梳理权力清单并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5月1日前

10

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冰雪、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容环卫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监处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涉及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宿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宿迁市防洪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

2023年5月1日前

11

制定《条例》实施区域外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

办法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区域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环卫处牵头会同垃分中心制定“《条例》实施区域外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城管部门制定本区域“《条例》实施区域外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日前

12

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

广告处会同市容处、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3月10日前

《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停车办会同市容处、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

《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环卫处会同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日前

《宿迁市市区沿街商铺装饰装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市容处会同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市司法局)。

《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分中心会同环卫处、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市司法局)。

《宿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渣土处会同环卫处、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市司法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涉及市容环卫领域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城管部门牵头清理。

13

全面清理政策文件

根据《条例》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按照统筹推进、合法有效、分类处置的原则,将市、县(区)城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纳入清理范围,集中进行清理。

办公室牵头,会同局属各单位处室,清理市局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各县区城管部门牵头清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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