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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购罐头获刑5年改判无罪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国赔

发布日期:2019/12/11 21:27:58 浏览:217

来源时间为:2019-05-14

32年前,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指涉嫌诈骗的耿万喜,在1986年获刑5年,并于1990年被假释解除羁押。申请书显示,“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万喜无罪,盐城中院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此日才终止,也就是说盐城中院的违法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6月5日。

32年后被改判无罪耿万喜今日向省高院递交赔偿申请书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32年前,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指涉嫌诈骗的耿万喜,在1986年获刑5年,并于1990年被假释解除羁押。因不服判决,耿万喜出狱后一直申诉,并于2018年被改判无罪。今日(14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因日前其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被盐城中院驳回,今日他向江苏高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盐城中院赔偿自己164.4万余元。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85年,滨海县法院以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其无罪。耿万喜开始申请国家赔偿,对此盐城中院表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时间为1995年1月1日,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请求驳回。

今日(14日)上午,耿万喜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向江苏高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耿万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5日作出了无罪判决,所以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时效应自2018年6月5日开始计算。因此,请求撤销盐城中院(2018)苏09法赔1号刑事赔偿决定;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盐城中院赔偿耿万喜人民币1644030.5元。

申请书显示,“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万喜无罪,盐城中院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此日才终止,也就是说盐城中院的违法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6月5日。因此,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问题,耿万喜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耿万喜称,目前正等待江苏高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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