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行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贷款、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行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行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行住所没有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未召开股东大会。本行于2016年11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IPO相关财务资料(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的议案》、《关于自本行上市之日起启用上市后适用的等多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本行于2016年11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自本行上市之日起启用上市后适用的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
13、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保荐代表人:袁成栋、杨洋
项目组其他成员:鹿美遥、张磊、唐逸凡
电话:(025)83387685、(025)83387689
传真:(025)8338771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附件:2016年3季度财务报表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8日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参考资料:
2016年a股市场、2016 a股、2016a股大盘分析、2016腾讯a股大赛、2016a股大盘k线分析、2016年a股市场回顾、2016年1月14日a股、a股2016行业分布、2016中国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