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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发布日期:2016/11/30 8:24:17 浏览:731

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行要求的,为确保本行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其他要求。

为确保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期回报摊薄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本行利益。

2、承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行要求的,为确保本行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其他要求。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综合宏观环境、银行业发展及本行业绩增长情况,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本行2016年前三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6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88号”《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1月29日

3、股票简称:吴江银行

4、股票代码:603323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1,391.102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15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1,15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本行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所述。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WujiangRuralCommercialBankCo.,Ltd.

2、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3、成立日期:2004年8月25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00,241.102万元

5、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6、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7、主营业务: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金融业”大类下的“J66货币金融服务业”。

9、联系电话:(0512)63969966

10、传真号码:(0512)63969800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wjrcb。com

12、电子信箱:office@@wjrcb。com

13、董事会秘书:孟庆华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行董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5名为独立董事,本届董事任职期限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董事列表如下:

(2)监事

本行共有9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3名,股东代表监事3名,外部监事3名。本届监事会任期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监事列表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日常业务运作由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包括行长1名、副行长4名、行长助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首席信息官1名、财务负责人1名、合规负责人1名,内审负责人1名。高级管理人员列表如下: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票、债券情况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本行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100,241.102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1,15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或36个月后,按照相关承诺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解锁。

2、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105,611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15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6.8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定价配售数量为11,131,668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8;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100,103,395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78;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8,332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46,605股,合计弃购264,937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4,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6,154.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07.3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647.16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6)第1058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507.34万元,其中保荐费用400.00万元、承销费用3,046.18万元、审计费用195.30万元、律师费用194.00万元、上网发行费用171.86万元、信息披露费用500.00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40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71,647.16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9元(按本行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4元(按本行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已对上述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德师报(审)字(16)第S0266号《审计报告》。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行2016年1-9月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本行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不再单独披露。本行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相关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千元

4、主要财务指标

5、主要监管指标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778.5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70.32亿元,较2015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8.96和7.17。2016年1-9月,本行营业收入17.3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3亿元,较2015年1-9月分别变动-2.66和5.06。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后经营情况良好。

三、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综合宏观环境、银行业发展及本行业绩增长情况,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信息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协议“甲方”)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补充资本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成栋、杨洋可以随时到甲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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