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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企业与我县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3/18 17:58:40 浏览:11

来源时间为:2023-12-2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时高效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重要的职责使命。近期我院陆续推出系列案件,通过宣传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全社会知法、守法、懂法的良好氛围,促使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倾力打造我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Part.01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3日

原告江苏某企业与被告交口县某企业签订《化学水处理系统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学水处理系统1套(含安装调试),约定合同价款为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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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7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化学水处理总包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将水处理设计区域内网管支架(包含材料)制作及安装、板式换热器和中和水泵本体设备及管道安装交由原告负责,除盐水泵和板式换热器系统所有材料由被告负责,约定价款为10.5万元。最终合同总价款为570.5万元。

2015年10月26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化学水处理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二》,合同总价款核减了49.794万元,核减后合同总价款调整为520.706万元。

原告已经完成合同货物的交付,经安装调试后运行正常。被告先后付款456.02万元,尚欠货款64.686万元未支付,由此形成纠纷。江苏某企业诉至我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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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案件承办法官接收此案后,了解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把调解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努力方向。随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耐心劝说,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处理,但因原告江苏某企业在外地,无法到达现场进行调解。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建立微信调解群,通过微信视频组织双方线上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欠货款64.686万元。至此,该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利用微信进行线上调解,不仅及时高效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创新了办案模式,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让当事人感受到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注重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司法职能,创新服务企业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企业的司法效果,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

原标题:《江苏某企业与我县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线上调解化纠纷为企解忧助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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