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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业务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8〕1号)

发布日期:2022/6/23 12:12:38 浏览: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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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医院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委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至少4年。

第三十一条在评审周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院实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定期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年度卫生中心工作、医院工作重点、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等,具体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次标准,综合考虑现场评审结果、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等确定,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三级甲等、乙等医院,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给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其他等级医院由具备相应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受理并纳入下一轮评审计划,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调低或者撤销医院级别,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正式批准医院等次前,应当将医院评审拟定结论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再正式批准,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委会,同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对书面形式实名提出的异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相关情形的,按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

(一)医院在党风廉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医院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不配合评审工作安排的;

(五)拒绝接受或者未完成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医院评审工作的公信力。在医院评审过程中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接受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评审员劳务费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发放。被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组成员馈赠礼品、礼金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参加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在医院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审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委会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解除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委会聘任关系,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医院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院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组织抽查复审,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下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并处理。

第四十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审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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