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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条例下月实施旅行社违规最高罚一百万元以上

发布日期:2016/2/27 10:39:12 浏览:350

央广网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景明)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江苏省旅游条例》下月起实施,该条例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有了严格的规定:旅行社违规经营,最高可被罚一百万元以上。

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江苏省旅游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对旅游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在这部1万余字的条例中,用2300多字的专门章节对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制。例如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行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0万元的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最高罚款可能会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此外还有一条对旅游者比较有利,条例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对于该条例,江苏省一家大型旅行社的负责人说,对于经营来说,未来要拼的将是服务、品质和经营策略。而绝不去博良心的底线。

当然,文明旅游不仅仅需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该条例规定江苏省旅游局将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对旅游者严重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并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等机构共享,一次不文明处处受限。此外,该条例还带来了乡村旅游的利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旅行社或者乡村旅游的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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