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环保厅统一部署,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
六、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二十三)健全法规规章。结合省将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调研、制定《苏州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和立法后评估,根据存在问题提出及时完善立法建议,研究制订我市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污染责任保险等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完善标准体系。配合江苏省开展生物制药、半导体、印染行业锑污染物、钢铁行业铊污染物等重点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执行江苏省修订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督促指导企业执行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严于国家、省标准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
完善苏州市级巡查、县级市、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监督,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上倾倒危险废物,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水上活动(包括船舶排放、水上装卸作业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二十六)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单元全类型水环境代表点位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优化全市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城市水体等监测网络,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整体功能。健全自动监测系统,实现流域重点断面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加强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能力投入,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二十七)强化废水污染源监测监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国控、省控废水污染源全部纳入监控平台,实现县、省辖市、省监控中心数据双向传输及交换。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水量,并联网至其主管部门、环保监控平台。探索形成取排水联合自动监测体系。
二十八)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渔政执法等专业技术培训,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苏州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络,划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市、区及以上的监察机构装备达到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快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二十九)加强水环境管理应用研究。强化科技对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重点支持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及监测、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环境损害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技术、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研究。探索开展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应用基础研究。完善水环境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市内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急需的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关键技术,联合开展相关技术研发。
三十)强化水处理技术研发应用。跟踪国内外水处理技术发展动态,围绕水处理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研发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及盐泥处置、地下水污染修复、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等关键应用技术。加强水处理技术创新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三十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规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完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我市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区建设,形成一批水处理技术装备产业化基地,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制定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办法,明确资格准入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理顺各方职责,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强化融资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务新机制。支持鼓励互联网技术与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环保电商等新业态。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十二)理顺资源环境价格。积极推行差别水价。各县级市尽快出台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政策。2016年底前,各县级市城市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形成倒逼高水耗产能退出的机制。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江苏省新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收费标准要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严格依法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完善排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分阶段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别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4.2元和5.6元。鼓励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高于省定标准征收,并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考核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2016年,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按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征关税。
三十三)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三十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畅通融资渠道。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对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和区域(流域)限批的企业,从严控制授信。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
三十五)深化水环境补偿制度。规范执行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探索覆盖我市水环境补偿办法,鼓励各县级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九、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十六)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重点推进互通管网建设和沿江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全面实施现有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到2020年,苏州市区、县级市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水到水龙头水全过程监管,构建“水源达标、应急备用、深度处理、预警检测、预警应急”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考核,确保饮用水安全。苏州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三十七)深化重点流域治理。深入推进太湖治理。组织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加强望虞河引清河流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控源截污和应急防控,努力消除湖泛大面积发生的隐患,促进湖体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