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22年7月26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