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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6/5 13:31:00 浏览:804

来源时间为:2021-06-03

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配置有油水分离器用于处理废油水。2017年以来,国裕1号船轮机长胡国政为公司利益,不执行防止船舶污染的规定,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将舱底废油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购买废油水接收证明应付海事部门检查。船长向阳明知油水分离器没有使用、第三方接收废油水存在弄虚作假,默许、纵容工作人员偷排废油水。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孙友成作为公司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曾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默许、纵容国裕1号船逃避监管偷排废油水。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废油水属于“有毒物质”。经评估,卓航公司偷排舱底废油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万元至3.75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向阳、胡国政、赵军、刘政军、张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均为实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友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卓航公司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23750元及评估费、公告费,合计33450元。

【典型意义】

船舶违反规定向水体偷排废水案件,因船舶处于航运状态,往往很难获得直接证据。

本案中,法院根据油水分离器运行情况、费用报销单、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对偷排行为予以认定。同时,船舶作为航运单位,船长、船员之间有着严格的职责分工,违规偷排必然牵涉众多环节,法院依法认定船舶工作人员偷排废油水的行为、船长及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默许、纵容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实现全环节、全链条追究生态环境破坏者的刑事责任。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案涉船长、轮机长及积极参与偷排废油水的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收监执行,体现了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切实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者侵权责任,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长江是具有重大航运价值的黄金水道,船舶严格执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于保持长江水体生态安全至关重要。该案的办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助力“长江大保护战略”贯彻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担当,对同类型污染环境行为具有强烈震慑警示效果,对促进船舶运输行业依法依规“绿色”经营具有良好警示教育意义。

二、鼎鸿公司、陈梓鑫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在经营被告单位鼎鸿公司期间,在虽已安装了项目处理设备但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危险废物废蚀刻液共约826吨,并对其中约499吨进行处置。在对废蚀刻液生产利用时,亦未按照评环要求对废水进行处理,而将污水处理设施中间池(待排池)内水通过水泵直接排至雨水沟里,并顺雨水沟进入公共管道,最终排入京杭大运河。案发后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在现场查封该公司贮存的废蚀刻液327.369吨。

经鉴定,该废蚀刻液废物类别为HW22含铜废物,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两种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中间池(待排池)水样含铜量为0.655mg/L,雨水排放口积存水含铜量0.614mg/L,上述外排废水中含铜量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铜一切排污单位一级标准0.5mg/L。污水处理设施中间池(待排池)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106,超过上述标准中COD一级标准最高限值100。另在不外排的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中检出高浓度的重金属铜含量,污水处理设施南雨水沟内积存水中铜含量亦高于上述外排的检测点位,且化学需氧量为127。被告人钱会春、张学高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资质,且明知鼎鸿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向被告单位鼎鸿公司非法出售危险废物废蚀刻液约654吨(其中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72.055吨)和约153吨。被告人申爱华明知托运人钱会春、张学高无转移危险废物相关手续,多次帮助二人运输废蚀刻液总计约269吨至被告单位鼎鸿公司。

审理期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单位鼎鸿公司、张学高、钱会春、申爱华为被告提起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80053.85元,危废鉴定费用和评估费用170000元,共计850053.85元。经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督促、指导和协助,被告单位依法履行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程序,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2020年12月1日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接收被告单位酸性蚀刻液约320余吨,该公司至2020年12月8日已按要求处置完毕。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均缴纳了罚金、保证金。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鼎鸿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含铜蚀刻液,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梓鑫、陈国平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涉案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钱会春、张学高明知鼎鸿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该公司提供危险废物含铜蚀刻液;被告人申爱华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从业人员,明知钱会春、张学高让其运输的含铜蚀刻液无转移联单等正规手续,应明知非正规处置,仍帮助运输,对被告单位鼎鸿公司、被告人钱会春、张学高、申爱华以共同犯罪论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涉案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均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梓鑫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国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学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钱会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申爱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就是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京杭大运河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蕴藏着丰富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航运功能。但大运河流经的是我国经济繁荣的工业发达地区,自然资源被破坏及环境污染的情况也较突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京杭大运河是沿运河每家企业、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本案的警示作用在于,作为危废处置利用单位,必须先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危废处置工作,同时按环评要求落实好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否则如被告单位虽实际具有一定的危废处置能力,但仍属于非法处置行为,加之其未按环评要求合规处置废水,造成污染大运河的后果,构成犯罪。而危废提供方钱会春、张学高等人未审查被告单位的资质情况,仅仅看到被告单位具有相应的处置设备就轻易将危废交其处理,与被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审理中,法庭充分鼓励被告单位依法处置现场残留危险废物,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加之考虑到被告单位排放超标有限,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从轻减轻处罚,尽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既要让犯罪的企业依法受到惩处,也应让相关违法企业能改正错误,合法合规继续经营。

三、高传广等人非法捕捞螺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高传广明知泗洪县境内的洪泽湖水域禁止捕捞螺蛳,仍组织被告人张希银、倪光进、滕守超等人至泗洪县界集镇周咀村附近的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螺蛳,并收购上述人员捕捞的螺蛳共计约5845千克。其中,被告人倪光进、李士卫先后四次非法捕捞螺蛳1370余千克;被告人曹军、顾永梅先后六次非法捕捞螺蛳1200余千克;被告人张希银联系被告人周以贵先后三次非法捕捞螺蛳1150余千克;被告人滕守超、杨小英先后三次非法捕捞螺蛳800余千克;被告人张加虎、吴小珍先后五次非法捕捞螺蛳约675千克;被告人周明玉联系被告人李士兵先后四次非法捕捞螺蛳约650千克。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传广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李士卫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倪光进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曹军犯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顾永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希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以贵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滕守超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小英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张加虎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被告人吴小珍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被告人周明玉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被告人李士兵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电子秤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高传广、李士卫、倪光进、曹军、顾永梅、张希银、周以贵、滕守超、杨小英、张加虎、吴小珍、周明玉、李士兵在宿迁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高传广与被告滕守超、杨小英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3840元,被告高传广与被告倪光进、李士卫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6576元,被告高传广与被告张希银、周以贵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5520元,被告高传广与被告周明玉、李士兵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3120元,被告高传广与被告张加虎、吴小珍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3240元,被告高传广与被告曹军、顾永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5760元。

【典型意义】

该起非法捕捞螺蛳案,13名被告人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螺蛳达5吨,对洪泽湖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螺蛳是底栖生物,以水生小型动物及其死亡后的尸体或腐屑为食物,能分解和消化水中的腐蚀质和污染物,降低水体中的氮、磷含量。螺类对水体中重金属、有机氯农药和放射性物质有较强的积累能力,在改善水质、净化水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被誉为湖泊中的“清道夫”“水体生物净化器”。

螺蛳底拖网对生态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特别是在水草萌发季节,对经过水域的水生植物更是灭顶之灾;二是直接影响湖区鱼类的栖息、繁殖和生长;三是过量捕捞底栖水生动物造成湖区种群结构的改变;四是随着湖底底质与水质的变化、水草的覆灭、鱼类栖息、繁殖场所的破坏,整个湖泊生态系统遭受毁坏。

该案在违法犯罪地现场开庭审理,200余名村民到场旁听,并当庭宣判,具有重大教育意义。庭审结束后组织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及时修复生态环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晚间新闻》播出本案审理、央视新闻客户端、人民网、光明网、中国网、腾讯网、今日头条等几十家主流媒体对本案予以转发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崔玉东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崔玉东通过QQ群学习毒鸟方法并购买播放器、药和面包虫准备猎捕灰头鹀供他人食用。同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间,被告人崔玉东明知灰头鹀系国家保护动物,亦明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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