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04-03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33号),现将全省工商系统2018年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稳步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不同抽查类型、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工作平台
省局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正式架构上线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平台。该工作平台支持各部门制定双随机抽查任务,建设并定期维护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摇号抽取,随机匹配,实施检查、结果公示等;支持多种模式抽查,包括单一部门抽查、上级部门抽取下级部门检查以及跨部门联合抽查;支持各类检查表、检查结果录入;支持各部门查询本部门下发、执行、参与的任务的执行进度。
各单位使用原有账号及密码,登录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http://32.0.34.31:100),在主页面点击“抽查检查(双随机)”即可进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详见附件1),实行工商相关业务的综合抽查。抽查项目涉及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直销行为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侵害消费者行为检查、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广告行为检查和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8类,覆盖抽查事项31条。
在此基础上,我省增加农资经营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其他涉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含网购商品)的抽检,由省局另行下达计划。
(三)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省局在全省数据库中按行业、按地区、按比例抽取企业名单。
2.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各市、县(区)根据现有的检查人员库进行抽取。运用双随机抽查软件将在库人员随机分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3.随机匹配。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待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匹配,确定被检查主体、检查责任人及检查内容。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2018年全省抽取检查比例总体不低于企业总数5,其中拍卖企业按20比例抽取,农资经营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各按5比例抽取,其他企业按5比例不分行业随机抽取。
(五)抽查及完成时间
省局于2018年3月底摇号抽取,检查任务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六)依法开展双随机检查
1.省局登记的拍卖企业由省局组织实施检查,省局登记的其他企业下发至辖区所在地实施检查。
2.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按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详见附件2)的要求,对所涉及的检查事项逐一检查,做到“一次体检,全面检查”。
3.对2018年上半年实施检查的企业,涉及尚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可检查2016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如果该企业于2017年实施了双随机检查,则2016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无需再查);对2018年下半年实施检查的企业,检查2017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进度,并保证2017年年报检查的适当比例。
4.检查程序
(1)发送告知单;
(2)实地检查。各检查小组根据抽查计划自行安排检查,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表,严格执行检查标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3)检查结果处理。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检查指引说明
(1)各地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对需要工商信息系统核查的事项、互联网搜索检查的事项,应通过信息技术进行检查,注重网络系统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2)对提供商品和服务品种多、经营场所面积大的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选择不少于三类商品或服务(每类商品不少于2个品种)进行检查。如可以直观判定其是否真实、全面、准确的,则当场作出判定;如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采取现场询问、查看台账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或上网搜索核实等方式视情作出判定;涉及商品内在质量且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则通过商品质量抽检方式另行开展。此外,可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研判获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
(3)对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对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与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研判相结合,对有投诉举报、通过大数据获知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处置。
(4)农资经营企业检查参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工作指引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参照总局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指引中,关于市场举办者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检查实施。
6.各地随机抽查可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7.各业务条线在监管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大数据分析获知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置、妥善解决。在商品质量抽检、重点领域市场秩序整治等专项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和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理念,确保监管到位。各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与省局计划重复的,应按省局计划组织实施。各市在完成省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外,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安排补充抽查计划,补充的抽查计划应报省局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突出抓落实、抓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统筹,保障到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涉及部门多,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局工作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有序科学开展。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强化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创新,在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公平、有效、透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省政府已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纳入绩效管理,并进行绩效考评。省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附件:1.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2.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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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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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
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同上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