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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15 3:03:16 浏览: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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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发布时间:2016-10-13信息来源:人民公安报

为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能力和水平,防范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等案事件发生,维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江苏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规定中所说的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组成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不包括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因具有点多线长、人员密集、安全防范责任重大等特点,我们有必要未雨绸缪。”江苏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是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

规定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设或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形势和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应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重点场站、线路和时段,配备乘务管理人员,跟车加强安全防范。应当依法对驾驶员、运营控制中心等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规定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单位重要部位应设实体防护设施和应急防暴用品,车门应当安装应急控制装置,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在车厢配备安全锤、灭火器。公共电汽车应逐步配备必要的自动灭火装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有条件的公共电汽车应当配备气味监测预警、自动感应灭火等装置。采用全封闭玻璃窗户的公共电汽车,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配备安全锤或者破玻器。

规定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单位根据应对暴恐袭击实际需要,应当在新增公共电汽车车厢中至少设置2扇无明显实物阻碍的窗口,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乘客逃生救援的应急出口。城市公共交通单位应当配置反恐防暴、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显著标明相关安全标识,并定期检测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配备安检人员,建立落实地铁(轻轨)全网常态安检制度。

规定还明确,对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场所中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等方面表现突出人员,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江苏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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