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受江苏省国税局的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单位的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我中心于2015年7月17日发布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现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更正和补充说明:
一、原采购公告主要信息:
(一)原采购项目名称:江苏国税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项目
(二)原采购项目编号:JSZC-G2015-235
(三)原公告日期:2014年7月17日
(四)原公告媒体: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二、延期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延期至:2015年8月20日上午8:30-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延期至:2015年8月2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延期至:2015年8月2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三、招标文件更正、补充信息:
1、标书第23页技术要求中提到:“本项目技术层面设计遵循江苏电子税务局总体技术线路,符合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技术开发规范和界面规范。应用功能需与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业务系统整合,包括权限验证、功能菜单调用等。同时具备市级应用独立部署的功能。”改为“本项目技术层面设计遵循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总体技术线路,能够提供与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对接所需的全部数据接口。同时具备市级应用独立部署的功能。”
2、标书第36页系统完整性第2小条:“与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系统具有良好的融合,在0-2分之间酌情打分。”改为“承诺在免费质保期内,提供与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对接的数据接口,承诺得2分,不承诺得0分。”
3、标书中增加下列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4、标书43页非实质性资格证明文件中增加下列内容: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四、本次公开招标采购联系事项:
联系人:黄海联系电话:025-83633810传真:025-836338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43号邮政编码: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