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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组织开展《江苏省旅游条例》宣贯活动

发布日期:2016/3/4 6:32:03 浏览:327

江苏省旅游条例》于2016年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条例,在全行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氛围,实现依法治旅、依法兴旅。3月1日下午,由苏州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共同举办的全市《江苏省旅游条例》专场宣贯活动在盘门景区瓮城广场成功举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国家、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意见的落地,对经济新常态下旅游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更具重要意义,彰显了江苏旅游特色,也为苏州全力打造全域旅游目的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方向指引。据悉,参加本次活动的有省、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领导,部分旅游景区、星级酒店、乡村旅游区、旅行社负责人、导游员以及新闻媒体单位。

江苏市法制办

活动中,江苏省旅游局汤永林副局长就《江苏省旅游条例》制定的意义、目的以及如何学习宣贯做了重要讲话;苏州市旅游协会会长丁海洋同志向全市旅游行业发出倡议;中国好导游代表顾文英女士做了表态发言;同时,聘请10名律师为法律义务宣传员并颁发了证书,成立了苏州旅游法律服务协会。

活动现场设立了苏州旅游咨询区、文明旅游服务区、苏州旅游巡回法庭,现场发放《条例》及问答读本和宣传海报,开展条例咨询,为市民和游客解答条例,全市旅游景区、景点悬挂宣传条幅。为使宣贯活动取得实效,苏州市旅游局还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条例》核心起草人—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印伟同志专题授课辅导(市旅游局领导、各处室处长,各市区分管领导、科长参加学习和座谈交流)。下一步,还将深入持久的加强宣贯工作,在苏州旅游官网开设专题宣传栏,组织“《江苏省旅游条例》答题抽奖活动”,督促指导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

江苏市法制办

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苏州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旅游规划衔接与实施工作。《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律的形式,明确本省相关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下级规划需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和主题功能区规划;明确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需进行评估。这对提高旅游规划的落地率与执行效果是重大利好。

二是扎实做好旅游公共服务。《条例》专辟一章共七条,对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目的、重点进行规范,并要求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现了江苏旅游创新发展的重点方向,也是苏州旅游今后一个时期提质增效的重要依托。为此,苏州将进一步继续深入开展旅游公共服务“四大专项行动”,并强力推进“畅游苏州”特色平台建设,加快漫游卡、手机应用、“苏州好行”、“落地自驾”、“旅游管家”和导游预约等六大散客服务平台的成熟运营,打造面向散客时代、层次多样且适销对路的全域旅游公共服务新格局。

三是积极创新旅游监管模式。《条例》体现了以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的旅游市场监管与品质提升新思路,有效规范了旅游购物、导游服务、旅游投诉处置等行为,并专辟一章详细规定旅游安全工作的职责,将有效解决传统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小马拉大车”的症结性问题,是苏州构建全域旅游目的地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效指引。

四是积极创新旅游业态。加快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产业供给新体系,是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打造全域旅游目的地的产品供给体系,既需要政府的统筹,更离不开旅游业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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