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4-11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
近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无锡、徐州、南通等城市要加快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加速推进创建任务,力争被命名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苏州市要在稳定运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作上持续探索,不断丰富、完善创建成果。未列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破解工作推进中的制度障碍,研究制定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政策支持,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在城市货运配送节点网络规划建设、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配送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实效,积极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各创建城市要按照《办法》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评估工作,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审核,三厅将定期开展集中督导。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三厅将持续跟踪督导。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