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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行业管理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4/14 2:08:34 浏览:99

来源时间为:2022-04-11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

近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无锡、徐州、南通等城市要加快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加速推进创建任务,力争被命名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苏州市要在稳定运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作上持续探索,不断丰富、完善创建成果。未列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破解工作推进中的制度障碍,研究制定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政策支持,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在城市货运配送节点网络规划建设、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配送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实效,积极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各创建城市要按照《办法》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评估工作,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审核,三厅将定期开展集中督导。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三厅将持续跟踪督导。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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