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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物流: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7/12/26 7:07:06 浏览:5866

东权益的重

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适当时间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以第一百

六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相关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总经理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

披露。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定

相关内容而引发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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