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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物流: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7/12/26 7:07:06 浏览:5870

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五)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十七)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翅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聘请独立董事后(本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均指该情形),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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