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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发布日期:2017/12/5 17:50:27 浏览:339

来源时间为:2017-12-05

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决定对经营范围进行部分变更(具体变更应以工商变更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为强化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规定,决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为:液体包装机械、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为:液体包装机械、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平

2017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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