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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26 10:50:32 浏览:342

江苏装饰公司,标榜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证券代码:830911证券简称:标榜新材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榜新材”或“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3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监管事项

2015年度,公司关联方江阴市金榜贸易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

资金300万元(截至2015年1月13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并计

收利息);关联方江苏瀚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000万元(截至2015年4月3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并计收利息);关联方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800万元(截至2015年4月3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并计收利息)。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监管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公司接受江苏证监局的监管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

2015年1月4日,公司拆出300万元给江阴市金榜贸易有限公

司;2015年1月13日金榜贸易已归还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

日,借款余额为0。2015年度公司未向江阴市金榜贸易有限公司收取

利息。2016年公司已按照6.80年利率计收利息5,100.00元。

2015年3月25日,公司拆出1000万元给江苏瀚阳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2015年4月3日瀚阳新材料已归还公司。截至2015年12

月31日,借款余额为0。公司按6.80年利率计收利息17,000.00元。

2015年3月23日,公司拆出1800万元给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

限公司;2015年4月3日标榜塑料已归还公司。截至2015年12月

31日,借款余额为0。公司按6.125年利率计收利息33,687.00元。

公司短期拆出资金给关联方江阴市金榜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瀚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因为公司上半年流动资金较为充足,交易中公司根据与瀚阳新材料、标榜塑料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对方收取了利息;2016年3月,公司向金榜贸易补充收取了利息。虽然公司向关联方收取了利息,但客观上造成了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

2016年3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

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进行补充确认,并在www。neeq。com。cn网

站上进行了披露。2016年3月30日,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江阴市

金榜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建明签章《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2016年4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并在

www。neeq。com。cn网站上进行了披露。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

项再次进行披露。

2015年8月,公司与主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公

司2015年度及2016年上半年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编制

了《资金占用核查报告》,并就核查情况和结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进行了汇报。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重新梳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流程,规范财务核算工作,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督导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4日

《标榜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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