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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车托运后故障航空公司称轮子内有异物拒绝赔付

发布日期:2016/10/3 14:47:22 浏览: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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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她这个车子是2014年8月购买的,已经使用了将近1年多了,她交付我们前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正常航空公司托运前不会要求任何一个旅客去提供这方面的东西,她这个行李还是在她门口托运的,她当时托运时候现场员工已经让她签了一个黄色的条,上面不是正常行李,就是免责行李,她是签过字的。她不是办理的正常托运行李,正常的婴儿车、高尔夫球包、轮椅之类都要通过柜台进行办理,但是她当时是推着到了舱门口,空乘说没有地方可以放她这个婴儿车,她不是那种折起来就是一根的那种,是一个大型的婴儿车,很宽的。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楷律师一起就今天的话题做出了解读评论。

经济之声:这辆婴儿推车是不是损害本身就有争议,李女士认为推车受到损害,东方航空的工作人员吕小姐回应说婴儿推车上飞机之前可以打开收缩,因为现在完全可以打开收缩,所以就是正常的。那么这辆车的好与坏是不是需要生产厂家的鉴定来得出一个结论?这个鉴定到底应该由谁来出?

张起淮:首先这个行李的托运应该由航空公司管办托运的人员对于行李,尤其是婴儿车当时的状况和质量做一个鉴定,如果没有进行鉴定和验收,交给你时已经坏了,或者已经出了行李仓了,你说是原来的问题,这个责任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航空公司行李办理人员的责任。

经济之声:这个婴儿推车的售后表示如果通过外力让车身在变形的情况下,强行扭曲,并且使其收缩并且关闭车身,那么车身的车架就会失去安全性,无法保证儿童的安全,根据李女士当时的视频,是不是就能够得出婴儿推车已经受损的这样一个结论?另外,视频能不能够作为证据之一?

郑传锴:首先,视频一定是民事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的证据形式之一,肯定可以作为证据。我们注意到,本次纠纷当中消费者持有的不光是一个视频,还有一个航空公司签署的叫做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在事故单上也通过文字的形式确认了在当时时点这个婴儿车曾经有轻微变形的情况,视频结合相应的单据,我个人认为可以证明当时存在有婴儿车受损这种情况。

经济之声:如跟郑律师所讨论的,有这个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并且有李女士所录制的视频,这两个证据握在手里面,是不是应该就可以认为这个航空公司方面应该承担对婴儿车造成损害以后需要赔偿的问题?

张起淮:是的,因为行李人员在办理托运时,如果没有在当时示明哪些地方有问题,而且你接收了这个车辆,最后经过有关厂家和专家的认定,说这个车已经不能正常使用,那么这个阶段出现破损或者问题,都应该由为其保管的负责托运的航空公司或者机场的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来负责任。

经济之声:换句话说,这个婴儿车出了问题,应该由东方航空公司方面来进行出面理赔,而且他们也出具了理赔的单据。但是李女士所遭遇到的问题就是东航方面出尔反尔,拒不承认这个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是他们,或者是已经承认了有这样的一个事故。现在的问题是,这辆婴儿车到底有问题还是没有问题,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或者这事压根就谁都没怎么,我们怎么来判断?

郑传锴:根据航空公司的答复判断,航空公司并不是不承认有记录单的存在,而是说他不承认这个记录单代表他认此赔偿。但是民事诉讼法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叫做禁反言原则,即你说出来的话一定要认。根据开出来的相应单据,实际上航空公司已经在那个时段对车辆的故障表示予以认可了,现在他做一些进一步的解释,包括曾经经过看查发现它有异物,但实际上简单的看查是不可能发现车辆内部的异物的。这个车辆厂家又明确说,按照它的产品标准是不允许维修的,那么航空公司又说我没有经过维修就已经把它变好了,实际上航空公司的解释,我个人认为不足以能够推翻相应的这种文字的证据,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也可以证明相应的事实。

张起淮:我认它这个案例集中在三个焦点上,第一,他说行李有一个免责,有一个黄的牌子,免责,这个免责该不该成立,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又是谁告知了别人。第二,这个行李究竟坏了,这个车是什么时间坏的,怎样来认定。第三,航空公司说,你原本用了1年了,我该不该赔,用了1年有磨损,是不是该赔的问题。我认为第一,免责条款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用的,而且不适用本案,就是本次事件,这个免责当然没有告诉人家当事人。第二磨损的问题,损坏问题已经有了录像,也有了一次勘验结果,那就应该认定。第三,用了一年和你应该赔偿人家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冲突,但是最后一个可能出现的分歧,就是按照民航的有关运输规则的赔偿限定额,它的数额很低,每公斤100元,现在这个车显然赔几百块钱达不到它自己的本身价,按照民诉法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出来的数额可能远远大于这个赔偿限额,所以这将成为最后一个焦点。

经济之声:这个焦点问题怎么来解决,如果李女士要求进行赔偿,这个事情应该按照哪个价位来进行赔偿呢?

张起淮:首先,国内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2006年2月28号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新的修订和新的制定,2010的10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新法优于旧法。我认为完全可以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和现在的价格向航空公司来主张赔偿的标准。

经济之声:刚才在李女士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一再的提到了,东航方面的说法,说我们领导认为这事我们不能赔,所以我们就不赔。李女士说我就要走司法途径,那就走司法途径吧。领导的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到底站不站不脚?

郑传锴:目前这个案件,领导的说法站不住脚。法律有一句谚语,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我希望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来证明这个说法。

原标题:婴儿车托运后故障航空公司称轮子内有异物拒绝赔付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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