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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2/25 11:21:00 浏览:500

证券代码:002513证券简称:编号:2016-008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以下简称“中国”)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89号)文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接到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开展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工作。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所出具的承诺事宜公告如下:

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1)上市公司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交易对方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文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人/本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止日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承诺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除王宇)

1、本人/本公司合法持有方舟制药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权代持,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且该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情形。同时,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相关股权登记至蓝丰生化名下。

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方舟制药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类似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人/本公司持有方舟制药股权之情形。

3、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对方舟制药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4、本人/本公司对违反上述任一承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具有不可撤销之效力。

(2)王宇

1、本人持有方舟制药的股份权属清晰,除持有的36.531部分方舟制药股权,为禾博生物通过上海获得西部优势资本6,000.00万元委托贷款事项而质押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交易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2、本人已经依法对方舟制药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3、本人对违反上述任一承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具有不可撤销之效力。

截止日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锁定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而承诺的锁定:

为了维护蓝丰生化股价的稳定,根据蓝丰生化2015年7月9日发布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及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和杨振华的承诺,杨振华及苏化集团、格林投资自2015年7月10日起的6个月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而增持股份的锁定:

为了维护蓝丰生化股价的稳定,杨振华于2015年7月15日买入蓝丰生化22,600股股份,2015年9月2日买入蓝丰生化31,000股股份,合计买入53,600股股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及杨振华的承诺,该增持的股份自2015年9月2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即杨振华所增持的53,600股股份锁定期为自2015年9月2日起6个月。

3、本次交易完成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该规定,杨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杨振华作为公司董事按照《公司法》董、监、高股份锁定规定的锁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杨振华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交易对方王宇、任文彬、陈靖、李云浩、王鲲承诺:

截至其取得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该部分资产认购的蓝丰生化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余资产认购的蓝丰生化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在此基础上,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就王宇、任文彬、陈靖、李云浩、王鲲中的各方各自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对价股份,其应按第一期20、第二期30、第三期50的节奏(按其各自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全部对价股份的比例计算)解除限售。即:

①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20;

②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6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

③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50。

每次解锁时,应待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其中第三次解锁需同时待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视是否需要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实施补偿,在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予以解锁相关股份。如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年解锁的股份合计数为:解锁比例×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总数-补偿股份数。

2、高炅、上海金重、浙江吉胜承诺:

截至其取得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该部分资产认购的蓝丰生化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余资产认购的蓝丰生化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3、TBPNoah、上海元心、武汉博润、杭州博润、广州博润、湖北常盛、常州博润、上海高特佳、成都高特佳、昆山高特佳承诺:

认购的蓝丰生化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吉富启晟、长城国融、格林投资、、国联盈泰、上海金重承诺:

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止日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盈利预测与业绩奖励的承诺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等评估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各方同意,由于高炅、TBPNoah、上海金重、上海元心、浙江吉胜、武汉博润、杭州博润、广州博润、湖北常盛、常州博润、上海高特佳、成都高特佳、昆山高特佳不承担业绩承诺责任,本次交易补偿责任由王宇、任文彬、陈靖、王鲲、李云浩承担。

根据上市公司与上述盈利承诺补偿主体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王宇、任文彬、陈靖、王鲲、李云浩承诺方舟制药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471.63万元、9,035.51万元、10,917.03万元。

王宇等5名自然人同意,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的,则业绩承诺年度相应顺延至下一年度,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额参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截止日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方舟制药实际控制人王宇承诺:

1、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经营或协助经营与蓝丰生化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股东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蓝丰生化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所控制的企业与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蓝丰生化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蓝丰生化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蓝丰生化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企业/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将自愿放弃同蓝丰生化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的业务竞争。

4、本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向任何其他业务上与蓝丰生化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将不会利用蓝丰生化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蓝丰生化及其股东和蓝丰生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控股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截止日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蓝丰生化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蓝丰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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