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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人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4/24 17:50:57 浏览:75

来源时间为:2023-04-2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2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考后审查总体情况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一)高级考试

批次

考试时间

科目

1

6月18日09:00—12:00

《高级经济实务》(第一批次)

2

6月18日14:30—17:30

《高级经济实务》(第二批次)

(各专业类别的批次划分待考试报名结束后确定)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

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报考人员可登陆如下网址:)——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5.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4)。

6.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十、收费事宜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精神,2023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一、考试大纲及教材征订

(一)2023年版高级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公布。

(二)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订购高级考试用书。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2023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名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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