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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条例》下月实施

发布日期:2016/2/25 11:20:36 浏览:308

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依法纳入规范

江苏省旅游条例》已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3日下午,省人大、省政府在南京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该条例单设旅游公共服务、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两章,在全国已出台旅游条例的省份中尚属首次。

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介绍,近10年来,我省年接待境内外游客人数从1.5亿人次增加到5.74亿人次,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3增加到5.5,旅游的外延和内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即将实施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单列“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章节,明确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

在规范旅游者行为同时,诸多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内容也纳入了条例规范范畴,如游客购买到假货或变质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主管部门需及时发布游客承载量、饭店接待状况等数据信息;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发票等。

条例还在依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增加“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条款,堵住景区私自涨价的门路。此外,针对游客投诉较为集中的旅游景区票价只涨不降现象,条例明确,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游览场所等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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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琛耀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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