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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电话”接不接?江苏一矫正人员不接电话被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16/12/9 1:25:54 浏览:241

今年5月5日,李某因犯盗窃罪,经睢宁县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判决宣告后,李某于6月2日到睢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于6月3日到睢宁县凌城镇司法所报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在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后,应该按时参加学习和思想汇报,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然而,在向司法所报到后,李某就玩起了失踪。睢宁县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多次给他打电话,他都拒绝接听,并且擅自外出,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监管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睢宁县检察院依法书面建议睢宁县司法局提请原判法院对李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睢宁县司法局及时采纳了该建议,于7月27日向睢宁县法院提出申请。

近日,睢宁县法院依法作出撤销李某缓刑的裁定,将其收监执行。李某这才意识到拒接公检法电话和擅自脱管的严重性,悔不当初。

【检察官支招】

“公检法电话”到底该不该接,如何辨真伪

“你的快递涉嫌藏毒”“你的账户涉嫌洗钱”“你的信用卡已被犯罪集团利用”……如果您接到过所谓“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一定不会对这些话感到陌生。编造五花八门的理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入“安全账户”,这是近年来电信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行骗时最常用的手法。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日前结合此类案件提醒公众:不法分子编造的上述理由不仅经不起推敲,而且于法无据。

举例来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致电当事人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您或者您的近亲属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如果您的家属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您是刑事案件的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附卷。”

综上,假如您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却突然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造访”,请务必保持清醒,提高警惕。

此外,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特别提醒:

真正的检察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时,绝不会要求对方提供银行账户密码或提出转账等要求。因此,如果接到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来电,并向您提出透露个人信息、涉及财产安全的资料或资金转账要求时,切勿相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如接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电通知您涉及相关刑事案件,请在接到电话后立即联系相关检察院或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及核实。

《“公检法电话”接不接?江苏一矫正人员不接电话被收监执行》相关参考资料:
欠钱不还不接电话、社区矫正收监案例、公检法、山东公检法、公检法诈骗、公检法独立、湖南安乡公检法、白银公检法、公检法司哪个权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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