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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超过保证期保证人免责

发布日期:2016/4/27 14:24:48 浏览: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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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从来都不乏穷困的人,可偏偏有些人宁愿放弃自尊、不顾颜面,把公众的善心当做谋财的手段。而善良的人们则难以甄别谁是真穷,谁是假贫。当然,心存善念没有错,可恶的是对善意心怀鬼胎的那些职业乞丐。

江苏担保

今年4月2日是第九个“世界提高自闭症意识日”。

借款担保超过保证期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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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70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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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月利息2%,如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0.5%;付某在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处签字。王某为刘某出具一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向刘某所借用于占地购买葡萄苗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担保人付某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从原告刘某处借款3万元,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付某与刘某未约定保证期,刘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刘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曾要求付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付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根据以上案例所反映出的借款案件的风险点,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作为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时谨慎书写借条,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如果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借款人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及时收回借条。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借款担保超过保证期保证人免责》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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