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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中部分社区养老服务条款

发布日期:2016/3/3 4:16:37 浏览:271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紧急救助、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片区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

3.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区,并完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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