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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会员管理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9/27 15:28:45 浏览:119

来源时间为:2022-7-26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JiangsuProvincialAssociationofTransportEngineeringConsulting&Testing;英文名称缩写为:JSPATECT。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企业、交通建设试验检测单位、交通建设质量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业党委。

本团体与省交通运输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长乐路172号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交通建设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交通建设监理检测行业的法规及发展规划,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定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准则和工作规范,并加以监督;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监理、试验检测、定额造价、建设工程安全三类人员等相关业务培训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等具体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组织行业内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活动,参与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协助组织并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保护会员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检查监理检测工作质量,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监理检测经验,推广先进监理检测管理技术。

(八)开展监理检测等专业业务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与合理化建议;

(九)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会刊、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检测业务;

(十)积极开拓与国际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合作;

(十一)开展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服务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从事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单位应取得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章程、人员名册及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日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积极参与本团体各项工作;

(四)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平稳,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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